我想台灣電台方面的回應,不論是對外,或是關起門來自己看,應該差不多大同小異吧。對外就是一堆冠冕堂皇撫慰人心的廢話,關起門來,應該八九不離"不播這些,你要全台上下的人吃啥?"之類的說法。

唱片公司希望旗下的歌手歌曲曝光高,都會運用一些方法來向媒體爭取。裡面說到給DJ好處,嗯,我想我還不到那種有"影響力"的地位,所以沒得到什麼好處。我也不太清楚,不過提到"買歌",我想每個流行音樂或綜合電台都會有這樣的狀況吧。雖然有規定廣告時間播出的比例,但是相信台灣電台的生存創意,都會"包裝"得讓聽眾"有感覺,也不太有感覺",來兼顧節目品質與電台一家大小的生計。

會花些巧思,將這些已經變成廣告的歌曲,做搭配與包裝,讓聽覺的呈現上不至於突兀,這也算是台灣聽眾的福氣了吧?至少不是那種赤裸裸付諸於熱情尖叫呼喊跳樓大拍賣的三十秒廣告。

報導裡面說,台灣消費者長久以來流行口味被牽著鼻子走,對自己的"權利"維護似乎尚未覺醒。

嗯,我想說的是,流行有兩種,一種是炒作出來的,砸大錢、密集曝光、集體煽動,這可能造成一股流行,如果真能成功,也不能說他有什麼不對,只能說它厲害。另外一種是會透過人與人之間傳播的力量傳遞開來,(人與人之間的口語傳遞,那才真的是最厲害的傳媒),就算沒有媒體曝光這部份的優勢,這可能有它的價值性與共鳴感,這種能成功,也真的要說它厲害,而且是真的厲害。以上兩種相輔相成的也有(像是最近張懸的例子)。

至於流行口味被牽著走,哈,我想不被牽著走的話,那就不叫流行了,流行本來不就是一種盲從嗎?

對自己的聽覺太有想法與要求的人,應該都會被歸類為"小眾市場",這些人除非太懶,通常都有一台自己的i-pod,才不會理你電台播什麼鳥東西。

至於那些有想法,但卻很隨和不會有太多意見,或是沒什麼想法的族群。處在被動的被傳播的角色,這些人對於音樂的口味,還真的會是電台們教育出來,且不斷去迎合的一群。這個部份覺得好像是一個謎團,改天來說說。音樂電台教育出怎樣的音樂族群?

 

買時段播歌、賄賂DJ 4大集團 付高額代價和解

中時電子報

2006/06/20

全球唱片市場持續不景氣,業者苦心買時段、套關係,爭取電台播歌曝光,卻險些吃上官司。由紐約州檢察總長艾略特斯匹茲策畫,調查4大國際唱片集團賄賂電台、買時段播歌案,相繼達成庭外和解,最後一家達成協議的科藝百代唱片集團,也允諾捐出375萬美金給音樂慈善單位,所有主流唱片集團無一倖免。

美國商業法明文規定花錢買播歌嚴重違法,美國人認為,真正的流行取決權在於消費者,如果因為花錢而營造出流行假象,等於誤導消費者,再加上2年前有人以電子郵件向紐約檢察廳舉發,表示國際唱片集團傾向以買時段和祕密招待DJ出遊,或提供贈品拉攏交情等軟性游說方式,換取重要發片歌手的密集播歌,紐約州檢察廳於是派出專門對付商界違規行為的艾略特斯匹茲著手展開調查,包括CBS等知名電台DJ全都被傳喚。

經過一年多的調查,證據顯示各唱片公司的確涉嫌以不正當手法,私下提供多家電台DJ好處,例如招待他們免費出遊、送贈品,或提供巨星演唱會招待券給特定高層,藉以提高該公司旗下歌手歌曲播放率。不過各唱片公司為免吃上官司,都推稱是內部職員的個別行為,不是公司政策,以換取庭外和解,儘管如此,4大唱片都付出高額代價,去年底新力博德曼率先支付1000萬美元和解金,華納則支付500萬美元,上個月全球最大唱片公司環球唱片同意捐1200萬美金給慈善機構,另再支付10萬美元作為當局調查及訴訟費,同時承諾在公司內部推動改革,避免將來再犯同樣「宣傳策略上的錯誤」。

美國此一商業法,在香港和日本也有類似法規,倒是在流行買歌的台灣,並無法律規定,消費者長久以來流行口味被牽著鼻子走,對自己的「權利」維護似乎尚未覺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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